水利研究 | 基于政策分析和实践调查的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研究
公告类型: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2-02-24 16:56:06

前 言

开展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考核,是检验河湖长制工作成效的重要措施,是督促各级河长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考核对象问责或激励的重要依据。多数地区从2017年年底就开展了这项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对确保河湖长制落到实处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对照中央文件要求,部分地区的考核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需借鉴先进地区经验,进一步明确考核主体和对象,完善考核指标和方法,并强化河湖长制考核结果运用。


Part


考核对象和主体

河湖长制涉及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办、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等各种角色和各项工作,既是一种创新工作制度,又是一个复杂工作体系。因此,河湖长制考核工作也存在着天然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考核主体和对象的多样性和交叉性。明确河湖长制考核主体和对象,是做好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的前提。

(一)考核对象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河长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河湖长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由此可见,河长和相关部门均是考核对象。尤其是河长,应是河湖长制考核的重点。对河长考核包括对总河长考核和对河湖长考核两个层面,对总河长的考核反映的是一个区域党委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总体情况,实践中通过对党委政府的考核来反映总河长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中的“政绩”。对河湖长的考核则是反映河湖长本人的履职情况,且考核不应只局限于一个流域的上级对下级,而应实现所有河湖长全覆盖。
从目前全国各地实践来看,考核对象涵盖了党委政府、河湖长、河长办以及相关部门,但做法不一。多数地区只是对下级党委政府开展了考核或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考核为重点。对河长履职的考核通常作为对党委政府考核的一部分,侧重行政区内河长履职的整体情况,少有针对个人评价打分。部分地区建立了下级河湖长向上级河湖长述职或同级河湖长向同级总河长述职的制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考核作用,但力度和作用不够。
(二)考核主体
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目前主要由各级河长办具体承担,但严格意义上讲,河长办并不是考核主体,只是代表总河长或河湖长组织实施。比如对下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实际上等同于上级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考核,考核主体是上级总河长。对下级河湖长的考核,考核主体是上级河湖长,可根据该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年度目标任务或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考核方案,由河湖长联络员单位或河长办具体实施。对于不设上级河湖长的最高级河湖长,比如市级河流的市级河长,可由省级河长办牵头组织对其抽查或考核(实现省级对市级河湖长考核全覆盖)。
对同级河湖长的考核,即由同级总河长作为考核主体对其进行的考核,虽然目前鲜有案例,但确有必要和意义。如上述举例,未设省级河湖长的市级河湖长,如省级不对其抽查或考核,那就应由市级总河长对其考核。要么直接参考省级河湖长考核市级河湖长的指标,对未设省级河湖长的市级河湖长开展横向“补充”考核,要么将市级河湖长对各县级河(段)湖(区)长的考核结果加权平均,反映出各市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总之要实现对市级河湖长考核全覆盖并进行比较和排名。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从政策要求来看,同级各河湖长都要作为考核主体,依据所负责河湖相关任务落实及问题解决的效果,对相关部门进行类似满意度的考核打分,再由河长办代表总河长对各部门其他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打分,汇总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体系
总结起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可以概括为“考总河长”“考河湖长”和“考部门”三条主线。“考总河长”是上级考下级的纵向考核,“考河湖长”包括上级河湖长考核下级河湖长的纵向考核和总河长考核同级河湖长的横向考核;“考部门”则是以总河长和河湖长为考核主体的同级横向考核。社会公众通过评价河湖健康状况可以间接评价河湖长履职成效和河湖长制工作成效,因此也可以视为考核主体之一。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河湖长制考核体系示意
不同层级的考核之间、纵向考核与横向考核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存在关联。如对本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可以参考上级河湖长对本级河湖长的考核中涉及相关部门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上级总河长对本级总河长考核中涉及相关部门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这就需要统筹安排,上下联动,有机衔接。如在时间安排上,纵向考核优先于横向考核,对河湖长的考核优先于对部门的考核。不同考核之间的关联关系如图2所示。
图片
图2 河湖长制考核关联关系示意


Part 


考核内容和指标

基于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分析,对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作组织推进情况(“有名”)、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有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能”)、河湖健康状况(“有效”)等4个方面,基本对应了河湖长制工作“有名”“有责”“有能”“有效”4个目标。工作组织推进、河长湖长履职体现的是河湖长制工作过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河湖健康状况反映的则是河湖长制工作成效(包括河长履职成效及部门履职成效)。其中,对河长湖长履职的考核应针对个人评分,再将个人得分加权平均作为对党委政府考核的组成部分,对河湖健康状况的考核可以分解到河长湖长个人履职情况的考核中。此外,对相关部门的考核也要兼顾过程和成效两方面内容。基于河湖长制工作体系的考核内容如图3所示。
图片
图3 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及考核内容
(一)工作组织推进

工作组织推进主要由总河长部署、河长办牵头开展,具体工作及考核内容可以细分为总河长工作部署、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表彰激励、宣传培训、创新示范、引导公众参与等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化建设及应用、一河(湖)一档建设、一河(湖)一策编制、岸线规划编制、河湖健康评价等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反映的主要是河长办牵头开展的工作是否完整、到位,但代表的依然是整个地区党委政府。因此河长办不宜成为被考核的对象,但确是对下级河湖长制工作组织推进情况考核的评分主体。

(二)河长湖长及部门履职

对河长湖长履职的考核目前在对地方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中都有所涉及,但考核指标大多只涉及巡河巡河情况、召开会议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工作性指标,对河长湖长个人履职要点及成效缺少较为细致的考究。未来,对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应进一步细化指标,既重过程又重结果,突出河湖健康指标和河湖管理指标,把对河长湖长个人的考核作为对地方党委政府河湖长制考核的重要组成。不同层级河长湖长履职内容和要点不同,可对照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制定相应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具体考核指标如表1所列。

表1 河长湖长履职考核指标列举

图片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依据河湖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及一河(湖)一策方案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以及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担任河湖长联络员单位工作情况、落实河湖治理保护任务及部门职责、配合河长办开展有关工作情况以及上级考核结果参考等几个方面。考虑到不同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不同,如有的部门不担任河湖长制联络员单位职责,因此计分方法可采取缺项比率计分法。部门考核指标及参考权重如表2所列。

表2 部门履职考核指标列举

图片

(三)目标任务完成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是中央关于河长制湖长制有关文件中明确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细化目标任务,以及地方结合各自实际纳入到河湖长制的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等其他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通常会以地方“总河长令”明确的河湖长制年度工作重点、专项行动等为主要依据,制定相关指标,并根据目标任务是否完成或者完成率来评价。具体需要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相关领域考核指标的设计和打分,并由河长办来汇总结果。此外,可充分借助现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考核工作,直接利用相关考核结果,避免重复考核。

(四)河湖健康状况
河湖健康状况评价的不仅是河湖健康情况,还应包括河湖健康维护情况,即河湖管护情况。既可以通过评价具体河湖健康状况,考核河长湖长个人履职成效,又可以通过评价地区河湖整体健康状况,反映地方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工作成效。当前多数地区开展的河湖健康评价,尚未与考核工作相衔接。应强化河湖健康评价在河长湖长履职考核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工作成效考核中的应用,着重选取能够反映河湖水质、河湖面貌及河湖管理成效的指标,并引入社会公众评价意见。具体指标如水质达标情况、水质改善情况、上下游水质对比情况、堤岸水面日常保洁情况、沿岸设施维护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涉河湖违法行为治理情况、垃圾清理情况、岸线侵占行为治理情况、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违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污情况等。
(五)社会公众评价

引导社会公众对河湖健康状况进行评价意义重大。在公众满意度调查中,应侧重老百姓对具体河湖或所在地区河湖健康状况及河湖管理情况的评价,设计一些容易回答且能反映河长湖长履职成效及河湖长制工作成效的评价指标,如水体是否澈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水面是否有漂浮物、河岸是否有垃圾、是否存在乱排污水现象等。社会公众评价可以针对具体河湖,也可以针对一个地区的河湖整体。前者是对河长湖长个人履职考核的组成部分,后者是对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工作总体考核的组成部分。


Part


考核方法和实施

(一)指标选择

合理制定考核指标是做好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的关键。如果指标设置太多,就会增加考核工作量,与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精神相违背;如果指标设置太少,比如只考核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又无法覆盖河湖长制工作体系,有失偏颇。因此,指标选择应尽量本着“覆盖要全、指标要简”“不求多、只求准”等原则,首先固定大的指标分类(一级指标),然后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根据各自工作进展和实际,并结合河湖长制最新工作要求,选择一些能够体现当前工作特点和反映不同地区工作差距的细化指标(二级指标)。在确保评分及排名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湖长设置差异性考核指标。

(二)权重分配

当前,河湖长制考核内容既有工作过程,又有工作成效。前者考核的是河湖长制推进工作是否按中央要求去做了以及做的怎么样,后者考核的是河湖长制工作是否取得了应有成效以及取得了哪些成效。至少在现阶段,考核还不宜完全以结果为导向,还应兼顾过程和结果,并随着工作的推进和体制机制的完善,逐步向结果导向过渡,逐步提高成效指标的分值权重。如果按照工作组织推进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河湖健康状况对考核指标进行分类,那么当前各部分指标的权重分配可以相对平均。其中河湖健康状况考核指标里,可以包含权重5%左右的社会公众评价指标。对河长湖长个人的考核指标中,河湖健康状况、解决问题情况及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权重合计应至少占50%以上。

(三)赋分方法

指标赋分应尽可能体现科学性及合理性。以工作组织推动相关指标为例,传统的考核指标如河长办履职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可以继续保留,但具体赋分内容应该“与时俱进”。此外,尽可能采用在基础分基础上加分或扣分的方式进行赋分。比如抽调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到河长办集中办公的加分,抽查中发现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扣分;建立“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联络员单位或河湖长办公室”“河长办成员部门联络员”“河长联合巡河”“跨区域河长办沟通协调”“跨区域互派河长”等创新工作机制的加分,多建的多加分;建立河湖问题公众监督举报或河湖健康评价公众参与网络平台的加分,公众参与度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案例多的多加分;开展对河湖长个人及相关部门考核的加分,将考核结果跟党政领导干部“官帽子”“钱袋子”等挂钩的多加分,等等。

(四)实施过程
多数地区河湖长制考核工作都是在年底集中开展,具体环节包括地方自评和现场复核。也有部分地区开展了季度考核和月度考核,并将季度考核或月度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纳入年终考核结果。由于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多,工作量大,为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应将考核工作分解到日常,并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和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实现考核抽查及指标评分的日常化、信息化、自动化。如河长办履职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规范设立情况、河湖面貌、是否有垃圾及污水偷排现象等指标的赋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抽查,并及时将抽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作为评分数据来源;河长巡河次数是否完成、巡河发现问题及整改效率等指标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统计和评分。河湖水质、水量等量化指标的数据可以通过在线监测设备实时传输到信息系统后台,并自动计算相关指标的得分。
(五)结果运用

中央明确要求,河湖长制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结果应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总河长、河湖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河湖治理及河湖长制工作预算资金及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对河长湖长履职的考核,不但要考核到个人,还要按考核周期发布河长湖长履职得分情况和排名。排名靠前的给予通报表扬,排名靠后的予以警示、批评,并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部门的考核也要与当地政府开展的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结合,即对相关部门河湖长制考核的结果要在部门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中占有一定权重。


Part


典型做法和经验

从地方考核实践来看,以下几个省、市的做法具有一定典型性和先进性,值得推广借鉴。

(一)天津市:实施月度考核并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排名
天津市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月度考核采用定期监测、日常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为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社会监督评价及扣减分数项。月度考核成绩=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成绩×45%+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成绩×45%+社会监督评价考核成绩×10%-扣减分数项扣分。
其中,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及出入境浓度比值。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市水务局制定河湖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河湖水质、河湖堤岸水面环境卫生及河湖岸线管理。社会监督评价由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并实施考核,包括社会监督员满意度调查、民意调查及社会监督举报。扣减分数项由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制定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包括河湖长巡河(湖)情况、河湖长履职不到位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以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为例,河湖水质采取监测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河湖区界断面出入境水体水质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水质感官、河湖口门排水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河湖堤岸水面环境卫生采取抽查方式,每月对堤岸水面环境日常保洁情况,甬路、台阶、护栏等沿岸设施维护情况和护坡杂草清理、垃圾收集清运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河湖岸线管理考核采取抽查方式,每月对违反河湖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划控制线和生态红线的建设行为和历史侵占、占压的违章行为清退治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具体评分方法详见《天津市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方案》。市河湖长制办公室依据《天津市河湖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将月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尤其是根据河湖水生态环境考核结果对河湖长进行月度排名,对督促河湖长履职发挥了重要的“指挥棒”作用。如图4所示。

 


图4 天津市河湖长考核结果通报实例

(二)浙江省:实现市级河湖长个人履职考核全覆盖并将月度考核结果报市级总河长
浙江省“五水共治”(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共设四个一级指标,其中第二项一级指标“聚焦数字化改革,树立四大新标”中设有二级指标“河湖长制新标杆”,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河湖长制做到有名有实,日常履职及河湖状况在线评价机制情况;二是河湖健康评价开展情况;三是推广全社会治水护水“绿水币”制情况。其中,“河湖长制做到有名有实,日常履职及河湖状况在线评价机制情况”的考核占10分,主要根据市级河湖长综合考评积分设置规则,对市级河湖长在线开展积分考评,考核指标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指标,如表3所列。年终针对同一个市内每个河湖长的考评得分(满分100分)取平均分,再折算成10分计入总分。依照各市市级河(湖)长综合考评平均积分排名顺序赋分。排名 1-4 名的得 10 分,排名 5-8 名的得 9.5分,排名 9-11 名的得 9 分。其中,问题发现和问题解决中关于问题的分类标准如表4所列。 
表3 市级河湖长年度综合考评积分标准
图片
此外,市级河湖长考评通报情况占有2分。具体考核市级河湖长考评结果是否按月向当地总河长报告(包括巡河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情况,所负责河湖的健康状况),河湖长年度考评结果是否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表4 河湖问题分类标准
图片

总结起来,浙江省河湖长履职考核有三条先进经验:一是对河湖长履职情况考核到个人,实现所有市级河湖长履职考核全覆盖,并依据每个河湖长的年终考评结果来评判该市河湖长制有名有实及河湖长履职情况。二是将河湖(健康)状况作为评价河湖长履职的依据,简化河湖健康评价,注重评价指标的实用性,具体通过水质、生态流(水)量、岸线是否存在问题三项指标,侧面体现河湖长履职成效,实现了将河湖(健康)状况与河湖长制考核相结合。三是明确了巡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情况,河湖(健康)状况等月度考核指标,并将市级河湖长月度考评结果向市级总河长通报,实现考核结果有应用,有效督促和鞭策河湖长履职尽责。
(三)广东省: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考核统一纳入河湖长制考核
广东省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个部分。其中,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国家及省对有关行业或部门制定的河湖管理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用水总量等 14 项指标。工作测评主要考核河长制湖长制体制机制建立与运行、河长湖长履职和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公众评价采取调查问卷方式,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区河长制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信心度。
广东省河湖长制考核工作主要有以下经验值得借鉴:一是在保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两项考核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将其考核结果整体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二是将广东省21个地市按照珠三角核心区、粤东粤西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发展区三个不同分区进行差异化考核,如在指标考核中对同一考核指标设置不同权重。三是河长湖长履职考核指标中设有河长湖长统筹协调职责发挥相关指标,如各市国考、省考断面水污染治理年度河长履职情况。此外,省各流域管理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流域有关市年度河湖长制工作开展考评。四是重视公众评价,将公众评价作为河湖长制考核的三大内容之一,并通过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
(四)其他
除以上列举的三个省份,其他一些省市的做法也具有参考意义。如河南省随机抽考1名省级河长负责河流的市级河长和1名市级河流责任河长,在对市级党委政府考核中分别占有10分权重。通过对抽查到的2个河长个人评价打分,反映整个地区河长履职情况。山东省除对各市开展河湖长制年度工作综合评价之外,还在各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中专门设有“生态河湖”扣分项,明确了扣分情形和扣分标准,列在指标体系第9部分“扣分事项”中的“破坏生态环境重大事件”。重庆市以结果为导向,重点考核河长巡河查河任务完成情况、“一河(库)一策”任务完成情况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贵州省实行“一河一考”,对省级河湖市级河长湖长进行单独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总河长及党委组织部门。
成都市出台《河长制差异化在线考评办法(试行)》,对区(市)县级河长、乡镇(街道)级河长、村(社区)级河长分别制定评分标准,在成都市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评分并设置河长积分排行榜,按考核周期通报河长得分情况,实现各级河长考核全覆盖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广州市编制《河长履职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设立24项细化指标,通过系统自动评分、自动筛选履职优秀和履职不力的河长,发布“红黑榜”,按月度进行通报,并自动计算当月河长履职整体情况,实现河涌风险预警。西安市对区县(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总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由负责地区河湖长制工作成效年度考核得分和本人履职情况得分两部分加权平均构成,且权重分配分别为70%和30%。贵阳市将对应辖区市级河湖健康评价结果作为各区(市、县)河湖长制考核重要组成部分,占考核总分的 40%,将各市级责任单位(执行河长)所负责河湖的健康评价结果也作为对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占考核总分的40%。


Part


几点认识和思考

河湖长制涉及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办、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等各种角色和各项工作,既是一种创新工作制度,又是一个复杂工作体系。因此,河湖长制考核工作也存在着

(一)明确目标定位是前提
河湖长制是一项关于落实河长湖长河湖管理主体责任的制度,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是河湖长制的核心要义。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考核也应以检验河长湖长履职成效、督促河长湖长履职尽责为主要目的。河湖长制实施前五年,河湖长制推进工作主要以各级河长办的专业履职为动力。未来的河湖长制工作,核心动力应是河长湖长积极主动履职、“轻车熟路”履职、高质高效履职。因此,未来的河湖长制考核工作也应以河长湖长履职为主线,以具体河湖的管理状况及健康状况为重点。通过将每一年度河湖长制日常工作、目标任务、专项行动等全部分解到每一条河、每一个湖上,将一河(湖)一策的目标任务分解到每一年,由河湖长主抓、河湖长联络员部门(责任部门)主办、河长办支持,实现在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时,将每一条河、每一个湖的河湖长制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相关任务落实情况、河湖健康情况、公众评价情况以及责任部门履职情况全部反映出来,“以点带面”反映出该地区河湖长制的工作总体成效。此外,从法规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考核工作流程和责任,确保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分,避免出现人情分和主观分,真正体现出考核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二)加强顶层设计是基础
目前,水利部正在研究制定河湖长制实施成效评价技术导则,旨在框定评价对象、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为地方开展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确保地方河湖长制考核工作的方向性和针对性。同时,为强化河湖长制体制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河湖长绩效考核的指示精神,有必要研究出台中央对省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河长湖长履职考核办法,并把河湖长制考核纳入国务院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这就需要进一步争取提升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规格,成立国家层面河湖长制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将中组部、中宣部等中央单位纳入成员单位。探索设立“国家总河长”和“流域总河长”,完善河长体系,为开展中央对省级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确保考核力度和考核成效。强化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在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中的作用,探索设立“流域河长办”,作为“国家河长办”的分支机构,协助“流域总河长”和“国家河长办”开展流域统筹协调及督查考核等工作。如图5所示。
图片
图5 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设想
此外,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规定,界定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建立河长办联合办公制度,从河长办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充实河长办人员力量,提升部门协调能力。健全河湖长联络员单位制度,充分发挥河湖长联络员单位在河长履职、河湖督察及考核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探索建立河长助理制度,为每个河长湖长配备专职助理,可从河长办或河湖长联络员单位中明确指定人选,确保河长湖长履职效果的最大化。
(三)强化日常督查是关键
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考核指标多,考核和应对考核工作任务重,且采取年终集中考核的方式在指标数据采集上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减轻考核工作量,扩大抽查数据样本,优化考核程序,应充分利用河湖长制日常督导检查,把年底开展的现场核查工作分解到年中的督导检查和暗访,充分借助河长办成员单位、水政执法队伍、河湖管理单位、第三方机构、受聘社会监督员和义务志愿者的力量,按季度、月度或不定期抽查采集考核指标数据,明确抽查工作标准,实现实时考核、年终汇总。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督导检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对象和内容、程序和权限等。尤其是 “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实施情况,应纳入督查范围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借助现有环保督察工作制度和优势,将涉水领域环保督察工作统一纳入到河湖长制督察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河湖长制成员部门的价值和作用,形成河湖长制与环保督察的互补互促工作格局。根据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河湖长及职能部门的责任,并将发现问题反映到年底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中。明确各级河长办、环保督察机构等议事协调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界线,避免进入发现问题向议事协调机构追责的误区。
(四)用好信息平台是保障

四川隆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祥鹤四街418号中海财富中心2608
电话:028-64067792
邮箱:sclz02864067792@163.com

企业介绍
品牌介绍
团队介绍
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产品介绍
新闻动态
服务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