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研究 | 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研究
公告类型:新闻动态发布时间:2022-04-22 10:13:11

前 言

我国洪涝灾害频发,为防御大洪水或特大洪水,保护河流中下游重点区域,规划设置了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作为防洪重要措施,蓄滞洪区人口管理、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均要服从防洪需要,面临诸多制约,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居民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对于蓄滞洪区未运用年份以及建成后未启用蓄滞洪区,区域发展和居民生活受限的同时,根据现行补偿政策难以得到相应补偿,进一步加剧了发展困境。为践行“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发挥蓄滞洪区防洪保安全的功能,有必要研究建立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


Part


蓄滞洪区现状及补偿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条款,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为保防洪大局安全,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建成一批蓄滞洪区,并就其运用损失出台了系列补偿政策。

(一)蓄滞洪区建设运行情况
截至目前,我国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花江、珠江等主要江河规划建设并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国家级蓄滞洪区共计98处(见表1),另有黑龙江、吉林、山东等省份在辖区内中小河流两岸开辟建设了地方级蓄滞洪区49处。据初步统计,98处国家级蓄滞洪区自建成以来共启用超过450次。从各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和启用情况来看,长江、海河和淮河流域的国家级蓄滞洪区建设数量最多,占总数的94.9%,其中淮河流域21处蓄滞洪区全部启用过,最为频繁的要数老王坡蓄滞洪区运用过46次(含一年内多次运用)。建成后从未启用的国家级蓄滞洪区有20处,包括长江流域18处、黄河流域1处、海河流域1处。尚未启用过的国家级蓄滞洪区数量占比约为20.4%。

图片


(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历史上,多数蓄滞洪区就是江河洪水淹没和蓄滞洪水的天然场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普遍不高,居民生活水平明显落后于周边地区,而“蓄滞洪区”的帽子又进一步限制了区域发展空间。《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要“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加强蓄滞洪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囿于这些限制,蓄滞洪区社会经济发展愈加艰难,比如,黄河流域北金堤滞洪区内河南省台前县、范县都曾是国家级贫困县,其中台前县2019年人均GDP为3.5万元,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60%左右,为全国人均GDP的50%;再如,长江流域人民大垸蓄滞洪区所在的监利市,人均GDP及居民可支配收入在荆州市各区县中均排在末位。
(三)现行蓄滞洪区补偿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蓄滞洪区居民生活改善,在相关法规及管理政策中就蓄滞洪区补偿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中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明确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原则、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补偿的对象、范围和标准,补偿的程序和资金来源等;《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13号)从规范和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的角度明确了补偿资金的使用、申报、审批和发放等,并强调“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制度均聚焦于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而对于建成后尚未启用的蓄滞洪区以及蓄滞洪区未运用年份均无补偿考虑。


Part 


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为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基于现行法规政策,以保障蓄滞洪区防洪功能发挥、提升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导向,研究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
(一)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的需要

蓄滞洪区是保障重点地区防洪安全、减轻洪涝灾害的有效措施,在历次防洪抗洪的关键时刻,发挥了削减洪峰、蓄滞超额洪水的重要作用,为流域防洪减灾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水库数量逐年增加,部分流域洪水调蓄功能由中下游平原洼地延至上游库区,一些蓄滞洪区的运用概率已大大降低,如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建成后,荆江分洪区的运用概率降至100年一遇。但同时,考虑到我国主要江河流域面积大、汛期持续时间长、水库离重点保护区的距离较远,单纯依靠水库防洪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若前期降雨经水库拦洪后,再遇高强度降雨,也难免出现紧急泄洪的情况。由此来看,蓄滞洪区作为防洪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将会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从维护蓄滞洪区社会安全稳定,进而确保其在必要时可顺利启用,帮助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的角度出发,研究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十分必要。

(二)践行“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需要

因蓄滞洪区运用概率的大幅降低,在大部分年份未开启运用已成为多数蓄滞洪区的常态。但根据现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蓄滞洪区在未启用年份不会得到补偿,建成后未启用的蓄滞洪区更是未曾得到过补偿。这些蓄滞洪区“舍小家、保大家”,为保流域区域防洪安全大局作出的持续性重大贡献和牺牲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为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践行“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聚焦蓄滞洪区未运用年份及建设后未启用蓄滞洪区,建立稳定长效的“输血”机制,创新“造血型”产业补偿模式,开展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研究十分必要。

(三)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水利高质量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确保安全和公平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提供高标准的水利服务,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制保障。通过开展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研究,从“有没有补偿”转向“更公平补偿”,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标准,满足水利高质量发展更高标准的需求;通过开展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研究,填补现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建成后尚未启用蓄滞洪区以及蓄滞洪区未运用年份补偿的空白,满足水利高质量发展更重法治的需求。


Part


完善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的实施路径

蓄滞洪区补偿机制研究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结合蓄滞洪区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创新思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性、协商性、补偿方式多样化以及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平衡防洪保安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防洪风险区与受益区之间的关系,构建具备“造血”功能的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

(一)确立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目标

蓄滞洪区补偿实际上也是社会财富再分配、再分布的过程,由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将部分财富补偿给受损的蓄滞洪区,其根本目标是要改善蓄滞洪区群众生产条件,提高蓄滞洪区群众生活水平,增强蓄滞洪区的经济发展能力和实力。围绕该目标,实施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要以不妨碍防洪效能发挥为基本前提,以问题为“透视镜”,创新蓄滞洪区补偿路径,既要“输血”,更要“造血”,增强蓄滞洪区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同感,缩小地区间的差距,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明晰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各项要素

制定精准可行的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必须要以明确清晰的补偿范围、主客体等各项要素为前提。具体来看,补偿范围应包括针对丧失发展机会进行的常态化补偿以及因启用蓄滞洪区造成水毁损失进行的运用后补偿两大部分;补偿主体指有补偿能力和行为能力,负有蓄滞洪区补偿职责或义务,且依照法律规定、行政义务或合同约定应当向他人提供补偿费用、技术、物质甚至劳动服务的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补偿客体即蓄滞洪区补偿的接受者,包括蓄滞洪区内为防洪保安作出贡献和牺牲的政府、企业及居民等。

(三)完善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工作机制

目前,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的工作机制已较为完善,如澧南垸、蒙洼、泥河洼等蓄滞洪区,均在启用后及时成立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补偿方案,科学核定损失,严格资金发放,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针对建成后启用概率较小蓄滞洪区,完善其在未运用年份的常态化补偿机制也很重要。建议成立由省级政府牵头的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工作委员会,成员涵盖发改、财政、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委员会要结合蓄滞洪区补偿的实际需求,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职能主要包括:

1、统一规划蓄滞洪区补偿工作。制定补偿政策、补偿方案和实施办法,提出年度补偿计划,确定年度补偿规模,确定蓄滞洪区内县级政府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的补偿资金拨付额度与用途。居民及企业补偿资金的发放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2、统筹援助帮扶政策。沟通国家部委,申请对口支援、脱贫攻坚、城镇低保、外迁优惠等政策帮扶;争取生态补偿中央补助、增加地方税收留存、减少水资源费上交、减免中央项目配套等资金支持;寻求国家级高新、绿色技术产业、国际援助、中小河流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倾斜。

3、实施智力补偿。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如面向区内企业升级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农产品公司、家庭农场等新兴农业发展主体开展运行管理、市场营销等管理技能培训;申请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为蓄滞洪区内下岗职工和新增劳动力开展就业及技能培训等。

4、规范补偿资金发放。协调补偿区域间矛盾,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对以往年度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作出系统评估。

(四)建立造血型产业补偿模式

蓄滞洪区多位于贫困地区,靠救济式、输血式的补偿,只能救一时之需,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蓄滞洪区的贫困面貌,将蓄滞洪区的补偿与扶贫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开发式、造血式的长效补偿机制才能促进蓄滞洪区长远发展。如,利用税收减免、奖励资金、资源支持等优惠政策吸引发达地区的大型国有商业集团在蓄滞洪区内开展农业产业园等轻资产投资建设,带动区内贫困人口就业;避开蓄滞洪区产业发展限制,在区外设立高新技术园区,与异地设园地方政府通过合作开发协议等方式,实现蓄滞洪区优势产业异地辐射或产业链配套,创新成果异地转换;在对口帮扶框架下建立农产品定向采购制度,为蓄滞洪区农产品开辟特殊通道和政策性支持,实现蓄滞洪区农产品的低成本高效率消化。

(五)拓展多样化补偿资金来源
通过多种渠道,拓展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的资金来源,不断加大对蓄滞洪区补偿的资金投入力度。比如,积极争取财政转移支付、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专项资金等;协商受益区政府,谋求建立蓄滞洪区与防洪受益区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Part


政策建议

实施蓄滞洪区常态化补偿机制并充分发挥其效用,还有赖于有力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效的区域合作等,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启动推进此项工作。
(一)加强蓄滞洪区补偿的高层协调机制
蓄滞洪区补偿涉及国家相关部委、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和地县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众多利益主体,其实施过程复杂,有赖于各利益主体间的密切配合。建议建立高阶高效的蓄滞洪区补偿工作协调机构,发挥上通下达作用,通过行政干预畅通多利益主体间透明平等的对话、协商与合作,在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资金、项目及技术补偿的同时,也与防洪受益区政府密切协商合作、争取横向防洪补偿,并在蓄滞洪区补偿的规划、统筹和监督管理中具备充分话语权。
(二)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蓄滞洪区补偿问题复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防洪形势变化,现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已不再适应新阶段蓄滞洪区管理的客观要求,应尽快修订完善。一是在补偿基金承担主体上,以维护公平公正为导向,遵循“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将防洪受益地区省级政府纳入补偿资金承担主体,构建合理的横向补偿机制;二是在补偿对象上,因移民迁建及农村劳动力频繁流动等因素,部分居民户口虽迁至蓄滞洪区外,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甚至生产活动仍在区内,因此建议将补偿对象范围由常住户口居民修订为实际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三是在补偿口径上,为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将多年未启用蓄滞洪区纳入补偿口径,实施常态化补偿。
(三)协调推动对口帮扶工作
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普遍滞后,建议将其作为特殊贫困地区,由中央进行统一协调,争取对口帮扶政策,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人才支撑、机制平台建设等,深化区域间产业、市场及就业等层面的合作,增强蓄滞洪区“造血”功能,实现产业互补、人员互动、技术互学、观念互通、作风互鉴、共同发展。
(四)探索建立蓄滞洪区洪水保险制度
建议国家提供政策扶持,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建立蓄滞洪区居民洪水保险基金。对蓄滞洪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和各类基础设施强制开展洪水保险收取保费,建立保险补偿救助制度,逐年积累、以丰补欠,帮助蓄滞洪区在运用后尽快恢复重建,化解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可探索利用洪水保险风险证券化,将资本市场资金引入蓄滞洪区洪水保险制度,提高承保能力以及对洪灾风险的分散能力。
(五)加强蓄滞洪区社会经济管理
实施蓄滞洪区人口外迁规划,制定人口外迁优惠政策,逐步减少蓄滞洪区人口规模;针对运用概率持续降低的蓄滞洪区出台相关政策,适当开放部分经济发展用地,为蓄滞洪区土地开发利用提供法规或政策依据;及时修改完善相关产业政策,为蓄滞洪区产业发展松绑减负,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轻资产、高科技产业及特色观光旅游业等。
(六)科学调整蓄滞洪区范围

针对多年未启用蓄滞洪区开展专题研究,分析未启用原因,探索调整缩小蓄滞洪区范围、降低区域防洪功能或销号的可能性。条件具备时,向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及国务院提出相关建议,从根本上打破因蓄滞洪区定位限制,对区内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制约。

来源:水利发展研究 2022.01

作者:刘品,杨柠,李淼